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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病假证明需要由医院的哪个级别颁发
释义
    一、病假证明需要由医院的哪个级别颁发
    病假证明需要由医院的哪个级别颁发,法律并没有规定。
    用人单位选择医院会视医院是否对此有严格的制度确定,员工有自选择权,但建议最好是正规的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特殊病人休假详见附件。
    二、出具病假证明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出具病假证明的规定如下:
    1.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依法执业注册的专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签署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病假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病假证明。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后,方可签署病假证明,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相应的诊疗情况。病假时间必须同时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记录中。
    3.医师开具的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盖章有效。因疾病治疗须建议休假的,原则上,急诊开具病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需经科主任审批、签字)。病假证明的病休建议仅供患者及其单位参考。
    
    三、不放病假的仲裁时效
    不放病假的仲裁时效是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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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