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权由谁掌握 |
释义 | 一、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权由谁掌握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权由乡(镇)人民政府掌握。 1.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首先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且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村镇政府。 2.乡镇政府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到场审查合格后进行审批。 3.最后,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告。 二、住宅用地的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传统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 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空闲宅基地。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2.符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村村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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