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最惠国条款 |
释义 |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最惠国的英文缩写,是国际经贸关系中常用的一种制度,也称为“非歧视性待遇”。通常指缔约国在贸易、航行、关税、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对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不低于目前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条约中规定此类待遇的条款称为“最惠国条款” 路透社金融词典的解释 最惠国待遇指双边贸易协定中的承诺,其中规定,如果一缔约方给予第三国某种优惠待遇,另一缔约方将立即获得同样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前者是指一缔约国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无补偿地自动适用于另一缔约国。后者是指一缔约国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而另一缔约国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涵盖的范围很广,主要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贸易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与进出口或过境货物有关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2、与进出口、过境有关的相关海关条例、程序和费用,货物的仓储和船舶交换 3.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在《贸易和航行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广,包括缔约国船舶和货物进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自自由贸易原则,即,所有国家在世界市场上都享有平等和非歧视性的贸易机会。它被用作对付重商主义和保护关税政策的手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它被所有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其签署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和附属国家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附属国家由于处于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相应的优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局面,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单方面和普遍的关税减免,即:,一般关税优惠制度的实施 最惠国待遇原则有例外情况: 首先,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产品和半成品给予更优惠和差别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优惠和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间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其他发达国家的成员可能不会获得 第二,少数国家在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和边境贸易下享受的待遇以及在经济一体化组织内享受的待遇可能不会给予其他WTO成员 第三,一些成员为保护动物、植物和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或为某些特定目的而采取的进出口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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