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的贸易优惠和减让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规范成员之间的货物贸易和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 1994年关贸总协定继承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其中规定各成员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根据GATT 1994第1部分第1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源自或目的地为其他成员的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给予源自或目的地为所有成员的相同产品。换言之,一个国家(或地区)现在或将来根据条约给予另一个国家(地区)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不应低于给予任何其他第三国(或地区)的各种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点是,在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中,不得对彼此实行歧视性待遇,所有成员,不论大小,应一律平等。只要它们的进出口产品相同,就应无条件地享受相同的待遇,相互给予的同等最惠国待遇应是永久性的。例如,日本、韩国和欧盟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当这些国家向美国出口相同排气量的汽车时,美国应平等对待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不应歧视这些国家。如果美国的汽车进口关税为5%,美国只能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对这些国家的汽车征收5%的关税,而不能对日本征收5%的关税,但是,早在12和13世纪签署的一些双边贸易条约中,就出现了对韩国和欧盟的关税高于或低于5%的最惠国待遇分类,并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双边贸易条约的不断增多而流行。其适用范围早已超出国际贸易领域,包括国际运输、国际投资、领事职权和国际私法 现代最惠国待遇体现了消除当事人之间差别待遇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在平等机会的基础上发展贸易竞争,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它在现代国际贸易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国际贸易交易的扩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早是在货物贸易领域建立、完善和发展起来的。这是一项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基于双边贸易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有很大不同。要理解关贸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的精神和目的,我们必须理解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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