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非法强拆应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房屋非法强拆应如何处理 房屋非法强拆的处理方法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房屋被违法强拆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屋被违法强拆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三、合法强制拆迁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1.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 2.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3.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4.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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