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口头形式发出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口头要约中未定有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对口头要约作出承诺,要约随即丧失效力。 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于期限届满对要约人丧失拘束力。书面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在合理期限内要约未被承诺时,要约即丧失法律效力。何谓合理期间,通常要考虑三个因素:①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必要期间;②受要约人考虑接受承诺与否需要的必要期间;③承诺发出至到达要约人所需要的必要期间。在合同实践中,确定这三段时间的合理与否,则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要考虑要约内容的繁简,发送要约或者承诺通知所采取的方法迅速与否以及是否受到非常事件的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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