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订立有哪些方式可供选择 |
释义 | 一、遗嘱订立有哪些方式可供选择 《民法典》规定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如何立遗嘱公证有效 法律网提醒您,立遗嘱公证有效的情形如下: 1.立嘱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代写好遗嘱; 2.立嘱人带上遗嘱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本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3.提交公证所需的材料; 4.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 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在公证完成后开始生效。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 三、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1]《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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