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是: 1.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转让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不通知的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三、 债权的分类 债权的分类也有不同标准。债的发生原因,本身就是一种债的分类标准。此外,还有以债的主体、标的、执行力、债与债的关系等标准来对债进行划分。 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又可根据主体间的关系,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或根据债权、债务能否在主体间分割,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2.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种是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3.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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