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除名合伙人条件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一、除名合伙人条件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过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合伙人: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二、合伙人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主体适格。主体适格即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为组织的,应具有独立财产; 2.能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3.能够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人退伙后是否还需支付债务 法律网提醒您,合伙人退伙之后还是应当承担合伙债务,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之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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