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过程是如下进行的: 1.交管部门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2.鉴定机构在三十日内完成鉴定,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3.交管部门审核鉴定意见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带齐如下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4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其他。 ![]()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车祸后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的,首先,受害人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 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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