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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规定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追诉标准
释义
    一、如何规定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追诉标准
    规定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追诉标准是: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财产权;
    4.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实施了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缓刑条件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可以判缓刑,但要符合下列条件: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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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8:2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