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应对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的情况 |
释义 | 一、如何应对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的情况 应对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的情况是抵押物价值超过了债务的,则抵押物拍卖之后清偿了欠款的余额返还给抵押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哪些财产可供作为抵押物使用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三、抵押财产清偿债权的顺序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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