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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方式有哪些类型
释义
    一、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方式有哪些类型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方式:
    1.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区别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区别为: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3.其他。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的仲裁时效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的仲裁时效是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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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