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如何 违约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相比较而言,前者一般是约定的责任,后者一般是法定的责任。在两者能否并用的问题上,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一方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的,如无其他规定,定金应当抵作损害赔偿,或在不能抵作损害赔偿时,在给付损害 违约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相比较而言,前者一般是约定的责任,后者一般是法定的责任。 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 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3)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定金与赔偿金这两个概念是既区别又有联系的,在一定的情况下,两者还能并用,但是这个都要看具体的条件。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我们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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