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法院执行中止后的程序及事项 |
释义 | 一、处理法院执行中止后的程序及事项 处理法院执行中止后的程序是: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法院执行中止后的事项: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 恢复执行: 1.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并通知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执行人; 2.由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经法院同意后继续进行。 恢复执行是原执行机制的继续运行,不是执行程序的重新开始,执行中止前已为的执行仍继续有效。 二、强制执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强制执行需要准备的材料: 1.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 三、个人如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5.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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