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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留置权适用什么法律
释义
    一、船舶留置权适用什么法律
    船舶留置权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
    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第八十八条,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
    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
    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二、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1.从受偿序位看,船舶留置权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前受偿。
    中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对船舶留置权行使所设置的条件是宽松的,即当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未履行合同时,修船人基于修船合同为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实现,可以留置占有的船舶,而不论该船舶是否为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所占有。
    2.其他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法律网提醒您,我国《海商法》只将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规定为船舶留置权是为了减少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前受偿的债权。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其他以船舶为可客体的留置权应该排在船舶抵押权的后面受偿,这是按照《海商法》现有条文推断,因为《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造船人和修船人以外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三、船舶留置权条件
    1.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3.动产应为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其无处分动产权利的除外;
    4.债权已届清偿期或虽未届满但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
    5.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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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