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屑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安置费、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包括: 1.一般债权的代位; 2.物上请求权的代位;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 4.抗辩权的代位; 5.抵销权的代位; 6.撤销权的代位; 7.代位权的代位等各个方面。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目前没有定论,有以下两种观点: 1.债权人代位诉讼有两个诉讼标的,一为代位权,即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另一标的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标的只有一个,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为债权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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