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管辖权异议的提出程序是怎样的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程序是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哪些材料 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写明本案具体的事由; 2.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法律依据; 3.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三、谁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可以提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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