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在法律中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在法律中如何规定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在法律中如下规定: 1.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2.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哪些情况下抵押权无效 法律网提醒您,以下情况下抵押权无效: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5.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通俗理解 1.担保标标的不同 (1)质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质押权以质押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押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押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押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押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4.实行方式不同 (1)质押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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