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期债权的确定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一、到期债权的确定方法是什么 到期债权的确定方法是: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4.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到期债权可执行,第三人提出异议怎么办 法律网提醒您,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了书面异议,且该异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的,执行法院依法不应执行该到期债权,且不应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另案提起诉讼避免以执代审。 ![]() 三、债务人保全债务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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