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营企业的清算 |
释义 | 中外合营企业(Chinese and foreign joint venture),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营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规定利润、亏损的分享和分担,进行合作经营经济组织。 它起初是广东省结合本省情况,对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这种利用外资方式加以灵活运用的一种变通形式,后来逐渐扩展到福建等省市。它在法律地位与组织形式上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相同,但在具体做法上有以下特点: ①开办时中方一般只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外方则以实物或现金投资; ②不以货币计算与确定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各方义务、权利和利润分配份额等,由各方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协商一致后写进合同; ③企业盈利按合同规定在合营各方之间进行分配,亏损一般由外方承担,以其投入的现金或实物为限; ④合同期满或提前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均无偿归属于中方,而不在合营各方之间进行分配。采用这种合营方式,就中国方面来说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就外国方面来说,在收回投资之前一般可分得更多的利润,双方都有利可图,而且审批程序和手续也比较简便,因此发展得较快。截至1985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尚未立法,除在纳税方面适用《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其他方面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举办中外合营企业是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采用这种方式,投资的风险由合营各方共同承担,中国方面不负直接还本付息责任,更重要的是由于合营各方利益紧密相关,外国合营者同样关心企业的经营效果。 合营企业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合营企业的清算,是对宣告终止的企业在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清查和结算。对此,《实施条例》第103条至108条作了详细规定。 合营企业宣告终止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在合营企业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关,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合营企业终止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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