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假规定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产假规定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怎么规定的 基本产假:产假延长至158天 1.正常分娩的,休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6.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7.男方陪产假有10天,若夫妻是异地的,陪产假可以有20天。 二、单位不发产假工资怎么办 产假不给工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产假生育津贴发放依据什么标准确定 法律网提醒,产假生育津贴发放依据以下标准确定: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发放;若劳动者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引用法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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