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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承担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释义
    一、债务承担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如自始无效或承担时已经消灭,债务承担自然不发生效力。
    2.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主要包括三种: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如以特定债务人的技能和特别的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能转移的债务;不作为债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移合意。债务承担要求第三人须就债务转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债务承担合同,该合同是一种不要式行为,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4.债务承担应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表明债权人当然同意债务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效力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债务承担的效力如下: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三、债务纠纷归哪个法院管辖
    法律网提醒,债务纠纷可以到合同约定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诉。通常情况下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如果是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按照合同约定,还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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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