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质保金什么时候需要计提的 |
释义 | 一、工程质量质保金什么时候需要计提的 工程质量质保金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需要计提。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工程质保金退还申请书 工程质保金退还申请书的写法如下: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7.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 三、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该怎么解决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解决方式: 1.可以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施工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是秉着工程质量高于效力原则,发包人仍然需要支付工程款。 2.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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