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逃出资罪的处罚标准如何界定 |
释义 | 一、抽逃出资罪的处罚标准如何界定 抽逃出资罪会被追究的刑罚: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1.行为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且其主观上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 2.行为主体客观上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虚假出资等行为; 3.产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 4.前述的损害结果与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三、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1.如果是公司起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诉讼主体是股东和公司; 2.如果是其他股东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是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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