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效力如何判断 |
释义 | 一、遗嘱效力如何判断 遗嘱效力的判断是遗嘱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可以认定其有效: 1.遗嘱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没有受到胁迫、欺诈; 3.处分的财产都是遗嘱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4.遗嘱不是伪造也不没有被篡改。 二、遗嘱订立形式有哪些 遗嘱订立形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法律网提示您,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三、遗嘱怎样更改 变更遗嘱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和推定的方式变更。 1.明示的情形: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可以变更,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机关变更。 2.推定的情形: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转移、撤销遗产的;遗嘱人故意损毁遗嘱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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