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办理继承权公证 |
释义 | 一、继承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办理继承权公证 1.应当由继承人本人前往办理; 2.需要所有可以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前往,如果不去的需要具有放弃继承其遗产的书面声明书; 3.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放弃继承公证可否撤销 如果放弃继承公证书有错误可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三、继承公证是否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 继承公证不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 法律网提醒您,如果该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则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则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并进行公证。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遗产纠纷,如果继承人对于继承的财产有明确的划分,可以不需要公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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