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问题如何向法院维权 |
释义 | 一、房屋质量问题如何向法院维权 1.原告拟定起诉状,写明具体房屋质量的问题,然后提交起诉状;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8.判决宣告。 二、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可拒付物业费 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是可拒付物业费的。 依法交纳物业费是业主收房后需要按照合同履行的法定义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不得随意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三、房产质量纠纷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房产纠纷起诉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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