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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释义
    一、不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不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如下分析:
    1.赠与行为只要是双方自愿的,并且赠与的标的是合法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就具有效力;
    2.如果不是上述条件,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
    法律网提醒您,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无需支付费用,故为单务合同。
    
    三、赠与合同公证的程序
    赠与合同办理公证的方式分别是: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3.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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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