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应如何计算 |
释义 | 一、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应如何计算 滥用职权罪追诉期的起算日期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如下: 1.行为性质的差异,滥用职权罪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职守; 2.行为方式的差异,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行为,玩忽职守罪多表现为不作为; 3.立案条件的差异,根据相关解释,滥用职权造成1人死亡,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可以立案;玩忽职守除死亡1人外,重伤3人,轻伤10人以上可以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立案20万元;玩忽职守需要30万元; 4.犯罪对象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滥用职权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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