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孕妇能否被执行死刑 |
释义 | 一、孕妇能否被执行死刑 孕妇不能被执行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或者死缓。审判时,从侦查羁押时起至审判的全过程。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如果发生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仍视为孕妇对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执行死刑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执行死刑的程序为: 1.人民法院可以允许罪犯在执行死刑前申请会见其亲属或者近亲属; 2.人民法院交付罪犯执行死刑的,应当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进行验证,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等情况,确保被执行人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死刑罪犯,防止误杀,并询问罪犯是否有遗言、信件,并做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侮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在法医证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死刑的情况。 三、判决死刑为什么要剥夺政治权利 死刑是我国的罪重主刑,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判处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具体如下: 1.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3.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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