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解除条件是否必须满足才能解除合同 |
释义 | 一、法定解除条件是否必须满足才能解除合同 满足法定条件解除合同的情况是: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 3.经另一方催告; 4.迟延履行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因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合同必须先通知对方吗 合同法定解除要通知对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解除时,一般自正式通知到对方以后方可解除,即便是因为对方不履行合同导致自身必须解除合同的,也要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三、终止和解除合同区别 终止和解除合同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3.权利专属不同。 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4.内涵不同。 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从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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