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确权纠纷应由谁处理 |
释义 | 一、土地确权纠纷应由谁处理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争议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二、不给土地确权怎么解决 法律网提醒您,不给土地确权的解决方式是了解不能确权的原因。如果是因为材料不完备,可以在补全材料后,重新申请确权。如果确实属于无法确权的土地,那么不能使用该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三、土地确权证怎么办理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十条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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