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损失鉴定需要注意哪些流程 |
释义 | 一、车辆损失鉴定需要注意哪些流程 车辆损失的鉴定流程是: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鉴定时间一般多久 交通事故鉴定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网提醒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有: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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