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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提出公司解散的请求
释义
    一、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提出公司解散的请求
    股东可以提出公司解散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公司解散的请求。
    二、股东起诉解散公司要有哪些证据
    法律网提醒您,股东起诉解散公司要有以下证据: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三、公司解散后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公司解散后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造成债权人的权利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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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