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script> 文 号: 标 题: 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医疗的诊疗项目,应提供国家或本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申报方式 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登录上海医保网站(www.shyb.gov.cn)下载相应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申报表格,按照要求逐项如实填写,医疗机构同时申报数项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应分别填报相应申报表格,并于2005年10月25日前向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地址:康定路805号;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62565055,62558001转286分机) 五、评议和公布 市医保局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按照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评议工作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适时公布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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