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试行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释义 | </script> 文 号: 标 题: 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医疗的诊疗项目,应提供国家或本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申报方式 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登录上海医保网站(www.shyb.gov.cn)下载相应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申报表格,按照要求逐项如实填写,医疗机构同时申报数项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应分别填报相应申报表格,并于2005年10月25日前向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地址:康定路805号;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62565055,62558001转286分机) 五、评议和公布 市医保局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按照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评议工作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适时公布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十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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