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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下抵押权无效
释义
    一、哪些情况下抵押权无效
    以下情况下抵押权无效: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5.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质押权与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质押权与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押权自什么时候成立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如果是不动产一类的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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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