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立案标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立案标准为: 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时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期限依据法定最高判刑而定,如果是处5年以上不满10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经过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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