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
释义 | 一、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如果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是是五日,未参与拍卖的,法院可认定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怎么办 侵害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能请求出租人进行赔偿。法律网提醒您,因为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何限制 1.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的,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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