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应符合什么条件的规定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应符合什么条件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应符合以下条件的规定: 1.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法律网提醒您,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字了是不是结案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字了并不是结案。不服复议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只有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应该履行的全部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撰写结案报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之后才算结案。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不是最终结案。以下情况,可以结案处理: 1.执行完毕的; 2.终结执行的。符合终止执行条件终止执行的; 3.当事人未自动履行且经行政部门督促当事人扔拒不履行,但行政部门部门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纪律处分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执法实践中,对于立案以后、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且违法状态消除,违法后果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结案;立案以后,因责任主体灭失致使行政处罚无法实施的以及案件移送管辖的,也可以结案。 ![]()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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