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对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 |
释义 | 一、法院对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 法院对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 3.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乙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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