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解释 |
释义 | 一、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解释是: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二、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1.企业集资型借贷。 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 2.低利率互助型借贷。 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 3.不规范的中介借贷。 ![]() 三、民间借贷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民间借贷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下: 1.借据内容要相对完善 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法律网提醒您,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 2.借据书写时用语要准确 3.借据最好一式两份 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借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 4.主体身份要确认 5.借据上数字一定要有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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