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规定有: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管辖权异议诉讼费是多少 管辖权异议诉讼费是是: 1.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受理费。 2.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向法院上诉的,不需要缴纳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三、管辖权异议几日内上诉 法律网提醒,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只能上诉一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规定,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只能有一次,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是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一次上述,上述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无法更改,除非有特殊情况。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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