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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规定
释义
    一、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规定有: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管辖权异议诉讼费是多少
    管辖权异议诉讼费是是:
    1.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受理费。
    2.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向法院上诉的,不需要缴纳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三、管辖权异议几日内上诉
    法律网提醒,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只能上诉一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规定,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只能有一次,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是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一次上述,上述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无法更改,除非有特殊情况。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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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