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期间脑出血死亡算工伤吗 |
释义 | 一、工作期间脑出血死亡算工伤吗 工作期间脑出血死亡算工伤,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拿到工伤认定书后怎么办 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如果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如果不做伤残鉴定的话,就可以去申请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三、工伤认定治疗期间怎么算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认定治疗期间算法是按照医疗期限的计算与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以及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因素确定。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6年4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6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五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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