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是如何的 |
释义 | 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是如何的 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是: 1.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仲裁庭纪律,然后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记录人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仲裁庭调查。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 4.仲裁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就纠纷的责任以及责任的承担进行辩论。 5.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6.仲裁庭调解。 7.宣布休庭。 8.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在笔录上盖章。 二、仲裁多长时间出结果 劳动仲裁一般会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出结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三、仲裁庭的分类 仲裁庭根据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1.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 2.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法律网提醒,其产生办法为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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