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 |
释义 | 一、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 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要按照如下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1.原则上采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法律网提醒,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处理方式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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