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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合同无期限的情形
释义
    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期限的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无期限的情形是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的情形出现、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时,可以解除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解除后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土地承包合同最长多长时间有效
    承包不同的土地,土地承包合同可以约定最长的期限是不同的,例如承包耕地最长可以约定30年承包期。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1.承包人与发包人因该合同所得的财产要互相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补偿;
    2.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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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