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标的的异议是什么 |
释义 | 一、执行标的的异议是什么 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法律网提醒您,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二、执行异议怎么处理 执行异议的处理是由法院在审查之后做出是否需要审理的决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三、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怎么处理 1.执行异议被驳回,异议人应当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2.如果复议被驳回,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未经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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