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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选择之债的选择规定是什么
释义
    一、民法典中选择之债的选择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选择之债的选择规定是: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
    5.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
    二、选择之债的特定是怎样的
    1.因合意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债,发生法律关系变动,所以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双方当事人时,是非专属权,能继承,也能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可是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中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他人。选择权及债权有附从关系,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是: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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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2: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