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有先履行抗辩权 |
释义 | 一、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有先履行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人是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网提醒,连带责任保证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在保证责任中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时起算。但是权利受到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有特殊情况,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 1.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 2.责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型责任,它只能适用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而按份责任适用的责任形式多一些。 4.有无共同目的不同。设立连带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满足,各连带责任人均具有此目的。而按份责任的各责任人都是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目的。 5.法律要求不同。按份责任是多数人责任的常态。而连带责任因其可能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要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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